“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备案
实施机构

所在地主管海关

通办范围 北京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相应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东城海关:朝阳区甜水园街6

西城海关:海淀区知春路59

丰台海关:丰台区五里店259

海淀海关:海淀区西北望德政路10

通州海关: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顺义海关: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

亦庄海关: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4

天竺海关: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1号楼

朝阳海关:朝阳东四环南路甲1

平谷海关: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东区联检大楼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航兴路1号院。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流程图.docx

办理流程

(一)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相应版块,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二)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主管海关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并公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1次或窗口办理1次
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企业符合审核要求。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

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二)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原件)
(三)厂区平面图(原件)
(四)产品加工工艺图(原件)
上述资料均为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厂区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扫描成电子版,提交一份。


变更备案: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

上述资料均为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成电子版,提交一份。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号(网上反馈)

结果样本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二)《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40)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