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受理,海关总署终审或北京海关终审(授权直属关审批的)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生动物、 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
||
| 办理地点 |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相应版块办理。 |
||
| 办理时间 | 企业申请:24小时 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北京海关负责的程序。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登录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动物及其产品部分 (一)进境活动物。 1.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原件扫描件一份);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原件扫描件一份)。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原件扫描件一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原件扫描件一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生物材料范围详见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xls 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申请时提交检疫审批申请基本信息表.docx (五)过境动物。 1..说明过境路线(原件扫描件一份); 2.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原件扫描件一份);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一份)。 (六)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2.引进以下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 (1)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土壤。 (四)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 二、食品部分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
||
| 结果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收费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