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境伴侣动物(犬、猫)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首都机场海关、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北京车站海关 |
通办范围 | 隶属海关 |
| 申请(办理)条件 |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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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T3C)二层国际旅客到达出口(携带)、首都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T2)入境行李提取大厅(携带)、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2号 首都机场海关(托运) 大兴国际机场国际旅客到达出口(携带)、北京市大兴区大安路与航兴路交叉路口西北方向大兴国际机场海关(托运) 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北广场联检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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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报关每日均可办理,宠物领取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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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1.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 2.现场查验 包括核对物证、临床检查等 3. 隔离检疫 对需实施隔离检疫的转北京海关动物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 4.放行 (1)对实施隔离检疫的,隔离检疫期满,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 (2)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口岸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5.退回或销毁 (1)携带宠物超过限额的;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经携带人申请,可以在有资质的机构对其接种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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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2(1.需现场报关查验;2.如需隔离检疫的,宠物主人待隔离期满后需自行前往隔离场领取) |
| 审查标准 | 物证相符、临床检查合格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1.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 2. 狂犬疫苗注射证明 3. 狂犬病毒抗体滴度检测报告(来自非指定国家地区的伴侣动物) 4. 本人护照 5. 提货单(托运)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纸质原件一份,现场验核,海关仅留存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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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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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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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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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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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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