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符合设定依据中列明的政策文件所述,无附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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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一)社会公众自助查询网址: 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北京海关门户网站(http://beijing.customs.gov.cn); (二)提供统计服务的联系邮箱:bjhg_tjfw@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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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北京海关工作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10-81318711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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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社会公众下载《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电子版发送至海关统计服务提供部门的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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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所申请提供的统计项目在以下范围之内: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一)《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二)《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上述范围的; (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无 |
| 申请材料 |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电子版1份(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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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进出口贸易统计相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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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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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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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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