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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卡斯卡特(河北)货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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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弗兰西斯·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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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检罚[2017]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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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经许可擅自运递动植物应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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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卡斯卡特(河北)货叉有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叉车及装有升降装置工作车用其他零件,报检号117000001376043,包装数量及种类为2植物铺垫材料,应当实施木质包装检疫。该进口货物未落实木质包装检疫便被擅自运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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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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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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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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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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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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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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