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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福瑞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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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殿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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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检罚[2017]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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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经许可擅自运递动植物应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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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福瑞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西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无纺布,报检号为:117000003191180,该批货物应实施木包装检疫,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未联系落实木质包装检疫工作,即将该批货物连同木质包装运抵至目的地,致使木质包装检疫工作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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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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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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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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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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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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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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