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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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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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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检罚[2017]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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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收货人对法检进口商品不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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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壳牌(中国)有限公司进口一批润滑油(报检号:117000004046176,合同号:4522402304),型号为SHELL MORLINA S2 B 32,数量1829kg,货值2052.41美元。经天津检验检疫局现场验货时,发现该报检号项下还有一批润滑油,型号为HELIX ULTRA PROFESSIONAL AV-L 5W-30,货值51753.5美元,由于该公司原因,对该法检进口商品未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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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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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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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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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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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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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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