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17-09-15 14:49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一般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特点在于“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决定文书”。简易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当事人也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情况,结合风险排查工作发现的风险点,全面梳理修定《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是进一步规范简易处罚工作,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

3.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质检法[2010]720号)

4.《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法[2015]376号)

三、修订方向

主要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其一,简易程序案件在结案次日起3日内,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管理系统报备;其二,简易程序案件档案永久保存)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增强《规定》的操作性、规范性。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20条,包括简易处罚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未依法申报类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违法行为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作出规定。

(二)职责分工

对简易处罚工作的管理、实施、执行等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各分支局、办事处及履行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实施程序

对简易处罚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备案归档等程序作出规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出具并当场交付《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结案后,处罚实施单位应当制作案件卷宗,并及时将档案材料交所属机构法制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