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09-15 14:45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检验检疫秩序和法律严肃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情况,结合风险排查工作发现的风险点,全面梳理修定《天津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及程序问题作出规范,是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工作质量,推进法治质检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

    4.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质检法[2010]720号)

5.《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法[2015]376号)

三、修订方向

主要对立案审批程序、调查取证规范、案件审查程序、处罚执行、救济期限等方面予以修订。

着重修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例如原《办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处罚的违法案件,诉讼期限为3个月);修订无上位法依据的条款(例如原《办法》中:其一,报检员应出示并提交报检员证复印件;其二,天津局财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来计算滞纳金;其三,当事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处罚决定机关提出减少或者免除滞纳金的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以及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减免),以增强对处罚实务的指导性。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0条,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集体审查、送达和执行、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总则

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工作管理等作了原则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天津局及其所属分支局统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天津局法制处负责全局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管辖

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作了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在天津局辖区的,由天津局和分支局依据职责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各分支局辖区的,由分支局管辖。

其它违法行为,由天津局管辖,指定业务职能部门、办事处、履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调查工作。

(三)立案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申请、立案审核、立案审批、指定调查等程序作了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

(四)调查

对调查取证的程序、调查取证的开展、调查取证的措施、调查期限、调查报告的拟制等作了规定。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查期限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五)审查和决定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要点、审查程序、审查意见、处罚裁量情形、处罚决定等予以明确规定。

(六)集体审查

对适用集体审查的情形、集体审查的组织及工作程序、集体审查决定等作了规定。

(七)送达与执行

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归档等作了规定。

(八)附则

对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解释主体、本办法的有效期限及适用作了规定。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