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解读
    2013-09-29 15:03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上级有要求。2011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各地方、各系统均开展了相应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总局也在年中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法[2012]390号),提出了质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建设、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要求等。

  本局有需求。《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天津局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健全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行为的有力监督,能够有效遏制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同时《办法》也是当前“两个专项行动”的制度保障,将有力的推动、配合“两个专项行动”的开展。

  另外,《办法》的制定执行是总局对法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成为天津局双责能效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天津局复议工作现状

  天津局在2009年制定发布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但与总局关于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近三年来,天津局每年有一起行政复议被行政相对人复议至总局的复议案件,但因为当事人撤回申请,或者总局不予受理,而均未进行完整的复议程序。天津局开展风险排查活动以来,法制处以风险排查为牵引,对法制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尽管天津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少,但潜在的复议风险,不容忽视。为此,拟定了该《办法》,以期完善制度,降低风险、消除隐患。

  《办法》初稿在法制处内部征求意见,随后通过公告板在局内征求意见,收集了采纳了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反复修订,现上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40条,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的程序为主线,围绕队伍建设、权责分配、程序规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以期实现队伍建设、审查受理、审理决定、法律文书、案卷归档五个方面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