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问负责制度
    2014-06-05 10:52    

  (一)为进一步改善服务,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杜绝在受理申报、接受咨询或服务过程中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特制定首问负责制度。

  (二)首问负责是指:最先接受工作对象咨询或联系检验检疫有关事宜的部门或个人为首问负责的部门或个人,并负责处理、引荐或联系相关部门或个人解决工作对象提出的问题。

  (三)首问负责范围包括:受理报检、投诉、司法调查,接待工作对象咨询、查询、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办理检疫预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其他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各类业务。

  (四)首问负责的形式包括:接听电话、直接面谈接待、受理来信来函(含电子邮件)等。

  (五)首问负责的责任包括:

  1.工作对象电话首问的问题属于本部门或个人负责的,首问负责的部门或个人能立即答复的应当时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记录询问的内容和对方电话,事后应给予答复,事后答复一般以不影响首问事项的办理为时限;

  2.工作对象电话首问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或个人负责的,首问负责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对方讲明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或首问负责电话;

  3.工作对象当面首问的问题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负责的,首问负责的个人当面解答或请示后解答;属于本部门其他人负责当场不能解答的,首问负责的个人负责与相关人员联系;

  4.工作对象当面首问的问题不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负责的,首问负责的个人应告知负责部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

  5.报检业务没有限定窗口的,首问的窗口必须负责;报检业务分工不明确的,首问的窗口请示后告知报检人;

  6.来信来函(含电子邮件)的首问负责部门或个人,属于本部门公务活动的,按来信来函(含电子邮件)的要求期限答复,属于一般咨询等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来函(含电子邮件)不属于本部门个人负责的,首问负责部门或个人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

  (六)首问负责制度的保证措施:

  1.我局对外公布各部门首问负责电话,首问负责电话应有人接听,有人解答、有人记录;

  2.局本部、各分支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安装公告栏或触摸屏,对外公布检验检疫政策、法规,业务分工、流程、收费标准及发布通告、通知;

  3.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首问负责制度的责任追究:经检查发现或收到举报、反映,经查实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追究首问负责的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并将结果在全局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