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制度
    2014-05-12 08:50    

  (一)为满足法定工作日以外时间报检人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入境货物及时通关放行,规范我局对外服务工作,根据我局对外服务承诺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预约服务是指报检人事先向检验检疫业务部门申请,要求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及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部门予以安排,加班加点为报检人提供的检验检疫业务服务。

  (三)全局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工作由通关业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承担港口鉴定业务、旅客检疫、船舶检疫、出入境客货飞机的检疫查验等部门除外)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向报检人提供预约服务。

  (四)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应提供预约服务:

  1.已经受理报检,因赶船期、班机或合同期装运出口,急需现场检验检疫或口岸查验出证放行的货物;

  2.只需要口岸查验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的出口货物;

  3.货物品质与时间有关的进出口货物,如冰鲜、鲜活的水产品、易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和食品等货物;

  4.由于企业零库存的管理要求,需要及时办理检验检疫业务的进出口货物;

  5.如不能及时进行检验检疫出证,有可能超过合同规定索赔期限的进口货物;

  6.属于紧急援助、救灾物资的检验检疫业务;

  7.属于国家或各省(市)重点工程、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扶持的重要行业、企业的检验检疫业务;

  8.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预约服务。

  (五)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应该提供预约服务,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必须经通关业务处批准。

  (六)预约服务申请,一般要求报检人在工作时间内,提前4小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清单位名称、联系人,申请办理检验检疫业务的项目、需要预约服务的理由,预定的检验检疫工作时间、地点;因时间关系也可以采取电话或短信约定的方式提出预约服务申请,但是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

  (七)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对本部门预约服务工作要加强管理;凡是有报检人提出预约服务申请,部门或科室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符合预约服务条件的申请,要提前做好安排,通知工作人员和报检人做好准备,及时提供预约服务;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预约服务。

  一批货物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业务范围提供预约服务,需要相互之间协作的要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八)在傍晚或夜间,因光线条件限制或工作现场条件等原因,影响到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或涉及工作人员安全问题,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可以不提供预约服务;但是报检人确实能提供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条件,经处级部门领导同意,也可以提供预约服务。

  (九)凡是经过批准不能提供预约服务情况,有关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应当向提出申请的报检人讲明理由,取得理解;不能简单生硬地拒绝。

  (十)各部门对预约服务工作,事后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征求报检人对预约服务工作的意见;通关业务处每年进行全局预约服务工作情况调查,广泛征求报检人对我局预约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和提高我局预约服务工作质量的建议。

  (十一)通关业务处设立并对外公布预约服务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服务对象投诉;凡是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和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情况,经查情况属实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受到投诉的部门应当责成当事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取得服务对象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