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办理指南-出入境货物报检
    2013-10-15 09:48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办理指南

出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报检范围

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报检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限

1、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4、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5、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6、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7、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入境报检所需单证 

1、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出境报检所需单证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9)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