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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救济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理海关事务,现对天津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在用“天津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中英文)”对应的职权主体予以通告,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件列表。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中英文)对应职权主体列表.xls
天津海关
2025年11月11日
天津海关关于天津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中英文)对应职权主体的通告.pdf
天津海关关于天津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中英文)对应职权主体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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