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受理单
发布时间:2016-01-27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受理单编号:010520 23006
申请项目名称 |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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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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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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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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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北京海关 |
受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第19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第198号修订)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
已提交的(√) |
备注 |
(一)《海关备案证》(公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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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公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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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公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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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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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份证件(私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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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长期居留证件(私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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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私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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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私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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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私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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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承诺办结期限 |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
受理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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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85735614 |
收费状况 |
不收费 |
批件发放方式 |
□自取 □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
备注 |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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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受理单为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2、对于行政审批项目的首次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各受理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申请项目名称”栏标明“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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