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7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9〕0003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
根
贰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