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2号
2008年5月4日,王文从美国邮寄进境邮包一个(包裹单号为100788914),申报品名为“厨具”,收件人为“王白莉”。我关驻邮局办事处经现场查验发现:该邮包实际装有美国产GAMO牌BIG CAT气步枪1支。
我关拟依法将王文邮寄的气步枪予以没收,现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京关缉告字[2009]0028号
王文:
经我关调查,你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于2008年5月4日从美国邮寄进境邮包一个,申报品名为“厨具”,收件人为王白莉。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经现场查验发现:该邮包实际装有美国产GAMO牌BIG CAT气步枪1支。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在扣气步枪予以没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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