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1号
2001年3月至2004年9月,北京创力博望科贸有限公司利用向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购买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了总价2,695,000美元的人工耳蜗165台,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关拟决定对北京创力博望科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由于无法与北京创力博望科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北京创力博望科贸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1年3月至2004年9月,你公司利用向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购买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了总价2,695,000美元的人工耳蜗165台。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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