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0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9〕000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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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规格(单位)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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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达牌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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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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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收缴清单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收缴清单 京关缉缴字〔2009〕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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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规格(单位)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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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达牌手表 |
块 |
壹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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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缴人:不详 证件名称及号码:不详
联系地址:不详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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