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8号
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北京金恒丰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我关报关进口“计算机喷头、计算机打印用打印机喷头”(商品编号:84733029,适用税率为0,不需要许可证件)22票。经调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喷墨印刷机喷头”(商品编号:84439000,适用税率为6%,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5464938.7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79419.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关拟对北京金恒丰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由于无法与北京金恒丰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09】0012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573523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京关缉告字〔2009〕0012号
北京金恒丰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你公司从我关报关进口“计算机喷头、计算机打印用打印机喷头”(商品编号:84733029,适用税率为0,不需要许可证件)22票。经调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喷墨印刷机喷头”(商品编号:84439000,适用税率为6%,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5464938.7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79419.56元,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544358.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陈述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