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它涵盖了29.7%的全球人口数量,28.9%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约30%的全球贸易总额,及38.3%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的全球份额。
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在10个完成批准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泰国、越南、新加坡、老挝、文莱和柬埔寨正式生效实施。2月1日、3月18日及5月1日,又分别在韩国、马来西亚及缅甸正式生效实施。2023年1月2日起,成员方新增加印度尼西亚。RCEP的生效实施是在WTO基础上更广泛深入的市场开放,有助于各成员国及地区经济范围的拓展延伸,并为域内企业带来更大的商业机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包括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5方。
1.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资料包括:《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发票、采购合同、标签及外包装等,申请人可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
2.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3.申请人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的形式保存。
重要提醒:原产地签证相关文件记录,要保存3年!
证书重发: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证书更改: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

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物,一般用于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动物产品、初级矿产品等。
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二)如果包含非原产成分,则应根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规定,查看具体适用何种标准,并根据适用的标准相应地在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RVC或者CR。

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可以采用以下公式之一进行计算:
扣减公式 RVC=(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或
累加公式 RVC=(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
对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PSR,第三章 附件一 )中规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 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RVC”。
RCEP 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CR”。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集中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都不属于化学反应。
累积规则规定,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可视为中国原产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ACU”。可填写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不能出现“WO ACU”,因为完全原产是不能使用累积规则的。
微小含量规定,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生产中使用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价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10%(对第50-63章的货物,也可以计算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DMI”。微小含量的规定是针对税则归类改变的,所以只能出现“CTC DMI”,“CTC ACU DMI”(同时使用累积规则和微小含量规定)。
目前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已与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两证合一”,在商务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通过“两证合一”可以自动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如信息不全的仅需要进行备案变更,补充相关信息。
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或在“两证合一”实施之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2)企业公章 (3)企业中英文印章(中英文签证印章盖章样本) 注:务必把电子文档大小控制在200KB以内。
原产地证书授权人员是指经法人授权,代表法人签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人员。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对原产地证书授权人员实施维护,不维护授权人员的企业则需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凭《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办理相关原产地业务。

(1)完整填写授权人员基本信息 (2)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扫描件 (3)企业中英文印章(中英文签证印章盖章样本)注:授权人员的变更、添加、撤销企业自主设置,无需经海关审核。
产品预审是指企业在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前,将产品的HS编码、原材料成分、产品价值、工艺流程等信息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对货物是否取得原产资格以及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提前进行审核确认。产品预审通过后,海关在审核证书申请信息时不需临时对产品是否取得原产资格和适用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审核,提高了签证审核效率,方便企业更快获得签证。

自助打印是指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原产地电子证书经审核后,“足不出户”直接使用彩色打印设备在A4纸上自行打印带有底纹、企业签章及签名、海关签章及签名的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模式。


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124100/index.html)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2、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3、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以上三项需要全部满足。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向企业住所地直属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
经过海关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会通过系统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企业收到系统制发的认定书就代表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成功了。
注:经核准出口商的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也都是通过该系统提交。
认定成功的企业在出具原产地声明前,需要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拟出具声明货物的信息,主要包括:
(1)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
(2)《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
(3)货物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根据出口贸易信息自行录入并开具RCEP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无需等待海关审核。进口商凭该原产地声明就可以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申请享受RCEP优惠待遇了。
提醒:经核准出口商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三年,记得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以免过期。
详见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目前,可以开具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的优惠贸易协定类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预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预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基于预裁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在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或20年内逐步实施。
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应当在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实施,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应当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实施,一缔约方可以通报货物委员会延长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目前,各缔约方仅允许日本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但这种情况下,日本不能向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或主管部门发起核查。
(1)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海关做出《预裁定决定书》后,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自贸协定下的进口人可在货物进口时按规定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
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RCEP、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仍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的流动证明相比,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更详尽,可操作性更强,且种类更广,包括了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封后的数量,并且拆封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也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并且内容格式都应当符合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此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他所依据的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一致的。
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由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推荐应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返填。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允许修改,但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就是背对背证明时才修改。
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证、重发证或更改重发证时,由于需要完成原始证货物数重量的反核扣,需先向证机关申请作废原证书,之后再进行申报。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海关总署第25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RCEP以及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的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后,企业在相关协定下可通过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方式证明货物原产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2)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3)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1)可以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无需逐票到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2)可以根据相应的自由贸易协定灵活的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进一步降低成本,提升通关便利。
(3)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政策红利叠加,有利于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登录方式:账号密码/卡介质)


(二)“基本情况”为系统返填项,无须填写。“主要出口货物情况”“申请人承诺”和“附件信息”,需要企业填写。
(三)填写“主要出口货物情况”(须填写两项主要出口货物),企业可点击【新增】按钮,标黄字段为必填项: (四)在“附件信息”栏点击【上传】按钮可上传相应的电子文档;(上传附件时需注意:可上传的文件类型包括pdf、jpg 、png,单个文件大小须控制在3m以内。)
(五)待数据审核无误后,提交申请。海关收到申请后开展认定。认定有效的,海关将按不同协定要求,将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交换给外方。 注意:认定有效后,“认定状态”栏显示“认定有效”,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后续可以进行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续展和注销操作。企业在“对外信息交换状态”栏可查看已完成对外信息交换的协定,如“rcep已对外信息交换”。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已完成对外交换的协定,开具相应的原产地声明。企业凭声明享受关税减让,不再需要向签证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
(六)当企业需查看具体审核回执时,可点击【查看回执】按钮,查看当前企业的回执情况。 (七)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企业可点击【下载认定申请书】按钮,下载认定申请书。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才可进行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的备案操作。在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栏目中填入的“主要出口原产地货物情况”仅用于海关掌握企业对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掌握情况,并不能替代“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录入操作。

1.点击【新增】按钮,企业在新弹出窗口中录入货物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可保存录入的货物信息。注意:目前的状态是暂存,尚未完成提交。


2.待数据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
当列表中货物信息申请状态显示“海关入库成功”且备案状态是“有效”时,可在后续开具声明时添加该货物信息。

3.该页面的删除按钮,仅可对“暂存待提交”“海关接收成功”状态的经核准出口商货物备案信息进行删除操作。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通过后,可点击“信息变更”菜单进行信息变更操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才可进行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的操作。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功能仅可以变更附件信息,如需变更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需在“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系统中进行修改。

在录入注销原因后点击【注销申请】按钮,确认提交即可向海关发送注销申请,等待接收海关的回执信息。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才可进行经核准出口 商注销申请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包括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可办理经核的出口商备案。
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主要出口原产货物:应填写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
3.“适用协定”:应填写所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名称,如“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4.“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应填写申请人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判定的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如“WO”、“PSR”等。
5.“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应填写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6.“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应填写各项原料及零部件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7.“单价”:对于非原产材料(含不明原产地材料),应填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更和保险费(CIF),若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其境内费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计算。
8.“加工工序”:应填写从原料及零部件加工制成品所使用的加工工序。
9.“中英文印章”:应上传申请人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书面通知该企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2.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3.经核准出口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4.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进口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关于直接运输规定(第十七条)的其他证明文件。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二百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进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申明格式: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企业在申报进口前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出台后,“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有了新变化,针对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类型、签发主体、签发模式的多样化,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签发国”“原产地证明类型(证书、声明)”“是否流动证明/背对背证明”“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等字段,电子信息申报结构更加详细清晰,也为后续报关单原产地栏目填报内容的简化以及实现报关单申报时对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精确检索奠定了基础。
首先,请登录电子口岸官网(https://e.chinaport.gov.cn/),在最下方推荐应用中,点击“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
第一步:表头填写。
点击“原产地证明录入”,进入录入界面填写表头信息。所有填写信息应与原产地证明一致。
在表头中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签发国、原产地证明类型、是否流动证明/背对背证明、签证日期为必填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当协定选择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毛里求斯、RCEP或中国-新西兰协定且原产地证明类型选择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和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称为必填项。填入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后,系统会自动比对返填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称。
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获取方式:从印有声明的有效文件里找到Registration NO.用Registration NO.来填报。需要准确填写Registration NO.,系统才能自动返填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
以下图为例,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应为7xxx。
表头填写完成后需点击暂存,暂存后才能进入下一步填写。

第二步:填写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的第一、二项为必选项,此部分应按照实际提运单情况进行如实填报。填报完成后点击暂存。

第三步: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商品信息。
项目编号应该逐项填写,HS编码栏可输入4—11位。商品信息里数量项设计小数点前可输入14位,小数点后可输入5位。计量单位从下拉菜单进行选择。原产地标准可从下拉菜单选择,也可以自行输入。以上信息均应与原产地证明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步:点击申报。
注意事项
1.签证日期不能晚于申报时间。
2.不能使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同一原产国同一原产地证明编号的原产地证明重复录入。
3.一定要按照步骤填写,每一步填写完成后应先暂存,最后才能点申报。
进入原产地证明查询模块可根据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原产地证书号码等进行 查询;也可以组合各模糊查询项进行特定查询。查询时必须选择录入时间。

原产地证明备案信息修改
查询备案信息,选定需修改备案信息并查看状态,根据备案信息的不同状态点选修改或变更。

注意事项:
1.表头信息一经备案,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优惠贸易协定 项下原产地栏目不可修改(可删除备案重新录入),其他栏目可根据需要修改。

2.表体信息,可新增或删除商品项及商品信息。
3.可修改直接运输承诺事项内容。
需先查询到原产地证明备案信息才可进行删除操作。除暂存或失败状态外,其余状态无法直接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删除按钮为灰不可操作。
原产地证明备案信息状态为“成功”的,选定需删除的备案信息,修改、删除按钮不可用,但可进行删除申请。


小贴士:删除成功后可凭原原产地证明编号进行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具体情形,建议进口人重点关注。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进口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办法》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办法》规定;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
(五)海关提出原产地核查要求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地区);
(六)海关提出实地核查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求被拒绝;
(七)进口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有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的权力,具体包括三种方式: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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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人办理原产地签证,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答:申请人可登陆“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在首页“协定税率”模块,选择“原产地”、“目的地”、“商品编码”,查询出口货物的具体享惠情况。

答:企业可自主选择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或按原方式领取套打证书。同一份证书允许以其中一种方式申领一次。 截至2022年4月25日,支持自助打印RCEP原产地证书的输入国家有: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

答:因彩色打印机型号和性能不一,自助打印证书底色存在与套打证书色差的可能,不影响证书使用。

答:贵司可以自身的名义向属地海关申请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如果日方客户要求需以贸易商名义出具原产地证书,也可以由贸易商向海关申请RCEP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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