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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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