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15 09:04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1日至6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docx

北京海关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