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09:43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字体:
  为有效防范化解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恐怖袭击,确保及时、依法、高效、果断、妥善处置发生在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的涉恐事件,减少其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海关实际制订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涉恐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涉恐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机制,提高北京海关预防和应对涉恐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的涉恐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涉恐突发事件,是指北京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给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具有涉恐风险的突发事件。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分类
  涉恐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l)核与辐射类涉恐突发事件。指通过核爆炸、散布核与放射性物质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2)生物类涉恐突发事件。指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进行袭击,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3)化学类涉恐突发事件。指利用化学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袭击,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4)砍杀冲撞类涉恐突发事件。指利用爆炸、纵火、冲撞、砍杀、枪击等手段,攻击现场人员,危害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5)劫持类涉恐突发事件。指劫持人员或劫持运输工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6)无人移动设备类涉恐突发事件。指利用智能无人移动设备及携带的爆炸、枪击装置,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事件。
  1.3.2 分级
  1.3.2.1 Ⅰ级涉恐突发事件(特别重大)
  (1)涉恐突发事件造成口岸监管设施严重损坏或人员大面积伤亡,对公众安全和通关环境造成大范围影响的;
  (2)不同直属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同时发生较大规模、存在关联性质的涉恐突发事件的;
  (3)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或正在发生特别重大涉恐突发事件,涉及海关口岸环节的;
  (4)其他经总署认定的Ⅰ级(特别重大)口岸涉恐突发事件。
  1.3.2.2 Ⅱ级涉恐突发事件(重大)
  (1)涉恐突发事件造成多名人员伤亡,对公众安全和通关环境造成较大范围影响的;
  (2)不同直属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同时发生存在关联性质的涉恐突发事件的;
  (3)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或正在发生重大涉恐突发事件,且涉及海关口岸环节的;
  (4)其他经总署认定的Ⅱ级(重大)口岸涉恐突发事件。
  1.3.2.3 Ⅲ级涉恐突发事件(较大)
  (1)涉恐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公众安全和通关环境的;
  (2)不同隶属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同时发生存在关联性质的涉恐突发事件的;
  (3)涉恐突发事件超出单个隶属海关处置应对能力,需要直属海关层面指导协调的;
  (4)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或正在发生较大涉恐突发事件,且涉及海关口岸环节的;
  (5)其他经直属海关认定的Ⅲ级(较大)口岸涉恐突发事件。
  1.3.2.4 Ⅳ级涉恐突发事件(一般)
  (1)口岸监管环节发生涉恐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或正在发生一般涉恐突发事件,且涉及海关口岸环节的;
  (3)其他经直属海关认定的Ⅳ级(一般)口岸涉恐突发事件。
  1.3.2.5 提升事件等级
  对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对口岸通关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经研判,可相应提升涉恐突发事件对应等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海关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北京海关、各相关隶属海关制定的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各相关隶属海关依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定本级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总署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总署应急指挥部)对海关系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涉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2.1 北京海关层面指挥体系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由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应对工作。
  北京海关对海关系统Ⅲ级(较大)涉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根据需要设立北京海关涉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口岸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法规处、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北京海关风险防控分局等单位。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视涉恐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主任由口岸监管处和行邮监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发生涉恐事件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1 主要职责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传达贯彻总署党委部署和总署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要求;负责评估事发地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对需要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第一时间向总署汇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辖区Ⅲ级应急响应以及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隶属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调动关区人力、物力资源支援事发地隶属海关;协调、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和反恐部门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审核事发地隶属海关执法情况书面评估报告并上报总署。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根据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北京海关涉恐突发事件动态及相关信息;接报隶属海关报送涉恐突发事件报告及评估建议后,确定是否需要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认为需要启动的,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步报告北京海关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事件需要,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情报信息、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
  (1)办公室: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新闻发布、舆情监测,以及突发事件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2)法规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
  (3)综合业务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4)卫生检疫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进出境卫生检疫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5)动植物检疫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6)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按照《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受涉恐突发事件影响的进出口食品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7)商品检验处:负责受涉恐突发事件影响的进出口工业品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的业务指导;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8)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负责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涉恐突发事件预警分析,传达应急要求,沟通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事后组织工作总结,发布情况通报,以及本预案的统筹管理和培训演练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北京海关监控指挥中心与事发地隶属海关三级监控指挥中心联系;提前拟定舆情应对口径和处置预案;牵头组织成立专家组。
  (9)缉私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涉恐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配合实施现场管制措施;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10)财务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相关的监测、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11)科技处:负责涉恐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通信、通讯的保障等工作;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12)人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工作。
  (13)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
  (14)北京海关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布控需求加载布控规则。
  2.2 隶属海关层面指挥体系
  涉恐突发事件的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承担。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负责履行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职责,贯彻执行北京海关工作部署;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和反恐部门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收集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初步评定涉恐突发事件等级并上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辖区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监测舆情传播情况,向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突发事件后续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隶属海关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确保应急力量储备充足。
  各级单位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反恐部门的联系配合,强化与口岸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涉恐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海关相关应急预案、制度文件、应急行动方案;对涉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和评估;对应急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参与涉恐突发事件应对,重点为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干部参与,专家信息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必要时,可邀请海关系统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专家组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相关隶属海关应将口岸监管环节反恐作为重点工作,制定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反恐演练及技能培训。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口岸监管环节反恐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排查监管区域、作业流程、装备设施等方面是否存在短板弱项,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监测,加大对枪支及其零部件、管制器具的查缉,对口岸进出境可疑人员及车辆重点关注,及早发现涉恐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信息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涉恐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密切关注国内外特别是属地涉恐事件的信息和动态。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l)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涉恐信息、情报;
  (2)海关有关部门收集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3)社会公众发现并向海关报告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4)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3.2.3 预警分析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核实上述预警信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开展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工作建议,提供决策支持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发现的重点情况,对照《涉恐突发事件重点排查事项表》(详见附件1)开展涉恐排查工作。
  3.2.4 预警级别
  (1)一级预警(红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涉恐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Ⅰ级涉恐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的。
  (2)二级预警(橙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涉恐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Ⅱ级涉恐突发事件(重大)的。
  (3)三级预警(黄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涉恐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Ⅲ级涉恐突发事件(较大)的。
  (4)四级预警(蓝色)。对有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涉恐突发事件,需持续监测的。
  3.2.5 预警发布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分析工作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警。其中一、二级预警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发布,三级预警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或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请示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后发布。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初步判断的预警级别、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三级预警的,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审批后,以北京海关名义向海关总署或北京市提出发布建议,由相关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其中属于三级(黄色)预警以上的,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署监管司,并组织做好预警应急响应对接落实工作。
  3.2.6 预警信息传播
  对涉恐突发事件预警要注意控制知悉范围,防止造成社会恐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2.7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北京海关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本级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3.2.8 预警解除
  当涉恐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海关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在专业力量开展处置前,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涉恐突发事件的类别,组织海关现场关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身安全的基础上,视情采取如下先期紧急措施:
  (1)发生核与辐射类涉恐突发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核辐射防护服,佩带个人辐射计量仪,携带辐射探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现场辐射水平;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远离可疑放射性污染区域,妥善安置疑似受照受染人员;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2)发生生物类涉恐突发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生物防护服,携带现场生物有害因子检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危害程度;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妥善安置疑似受染人员并做好隔离留验工作;协调现场关闭空调、通风、污水排放系统及设施,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3)发生化学类涉恐突发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化学防护服,携带现场化学有害因子检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危害程度;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向上风向转移,远离污染区域,将中毒伤员及时送医治疗;协调现场关闭空调、通风、污水排放系统及设施,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4)发生砍杀冲撞类涉恐突发事件,为防止事态蔓延,海关关员应充分利用现场反恐防暴、消防等设备设施开展人员互助与自救,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送医,及时疏散人群,有序撤离,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5)发生劫持类涉恐突发事件,海关关员应视情况利用现场反恐防暴设备设施开展人员互助与自救,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尽量控制局面,控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发生无人移动设备类涉恐突发事件,如条件允许海关关员可使用设备信号干扰器反制,视情况利用现场反恐防暴、消防等设备设施开展人员互助与自救,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送医,及时疏散人群,有序撤离,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在做好上述措施的基础上,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还应组织设置快速反应通道,保障后续专业力量处置队伍、车辆、设备、物资等顺利进出事发现场,保持与专业力量的联络并等待救援与处置。
  3.3.2 信息报告
  涉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5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联系专业力量进行处置(《涉恐突发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详见附件2)。事发地隶属海关在向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涉恐突发事件的同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对Ⅲ级及以上涉恐突发事件,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总署监管司。信息报告原则、形式和内容等按《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相关规定处理。紧急特殊情况下可由事发地隶属海关第一时间直报。
  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恐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如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或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可以提高响应级别。
  (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由口岸监管处或行邮监管处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应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向总署汇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发生Ⅲ级涉恐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Ⅳ级涉恐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3.4 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涉恐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涉恐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北京海关、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根据上级党委指示,新成立涉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3.5 处置措施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启动后,由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海关系统人员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北京海关按照总署要求进行实施。
  (2)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启动后,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直属海关人员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①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②视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③专家组立刻运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④事发地隶属海关加强与属地反恐、医疗、应急等部门联系,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助人员,最新情况及时上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⑤相关情况视情通报北京市反恐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4)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启动后,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隶属海关人员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海关应对涉恐突发事件要坚持专业力量处置。专业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后,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向专业力量通报现场情况,并组织海关关员服从专业力量指挥,积极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协调本级专业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报请上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协调增援。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了解事态发展变化,研究分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专业力量、上级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实时动态信息。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涉恐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应坚持“一口对外”原则。如需发布的,由北京海关办公室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新闻稿件及宣传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有媒体主动介入的涉恐突发事件,应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协调,提供正面宣传口径及新闻素材,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或造成不良影响。
  海关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或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3.3.7 应急结束
  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或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专业力量处置情况及工作建议,可终止应急工作,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涉恐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决定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北京海关或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决定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配合专业力量做好涉恐突发事件引起的伤员救护等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隶属海关组织对涉恐突发事件的过程、造成危害及损失进行评估总结,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评估总结内容应包括事件经过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及时总结涉恐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措施。
  3.4.3 恢复重建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力量及北京海关部署,开展后续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海关总署、事发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提供资金、物资、人员支持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隶属海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建立相对稳定、掌握相关技能的反恐应急队伍;加强专家人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 财力支持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当为反恐基础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演练等提供经费支持,并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4.3 物资装备
  各口岸监管现场应结合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实际工作情况,配备必要的反恐防暴、检测监测、隔离、防冲撞等设备设施及相关防护、急救器材,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校准校验、维护保养。
  4.4 交通运输保障
  口岸现场应健全交通应急疏导机制,合理规划遭遇涉恐突发事件后的人员疏散路线图和应急通道,予以标识或提示,并做好所需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4.5 科技支撑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加强保底应急通信能力建设,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通信畅通。
  4.6 综合保障
  4.6.1 指挥部建设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做好本级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基本建设,包括应急指挥部启动时的场地、设备设施、通信、警戒和后勤等。
  4.6.2 联络机制保障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要建立与专业力量的日常工作联络、信息情报支持和重大情况沟通机制,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责任到人。
  相关隶属海关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中遇到困难的,可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解决。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口岸监管环节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北京海关办公室、总署监管司备案,按程序报批和制发,同时负责本关区内隶属海关相关应急预案的统筹管理工作。
  5.2 预案衔接
  各级海关编制的涉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其他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具备口岸监管业务的隶属海关应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及面临形势,每年组织开展1次涉恐应急演练,提高关员应对涉恐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评估、修订和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和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及时评估、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备案。
  5.5 宣传和培训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反恐怖袭击宣传与培训,提高应对涉恐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对在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强及时奖励。
  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6 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涉及铁路、民航、海上涉恐突发事件处置,按照现有职责和机制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关海关予以支持配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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