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10:07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字体: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进境出境人员和口岸内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首都安全与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坚持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原则,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建立健全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指导和规范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推动北京海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坚决筑牢首都口岸检疫防线。
  1.2编制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境出境人员和口岸内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在口岸采取防范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口岸区域群体性中毒应对工作,适用其他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
  1.4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
  1.4.1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根据境外或国内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采取口岸防范措施的性质,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口岸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4类。
  (1)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
  ①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在口岸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经国务院决定,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③境外或境内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需要在口岸采取防范措施的;
  ④在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口岸进境出境环节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的;
  ⑤除上述情况外,口岸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需要采取口岸应急处置措施的。
  (2)口岸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①在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②除上述情况外,口岸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需要采取口岸应急处置措施的。
  (3)口岸食品安全事故。
  ①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③除上述情况外,口岸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需要采取口岸应急处置措施的。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①涉及高风险特殊物品在口岸内发生丢失或泄漏,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威胁,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②口岸所在地出现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1.4.2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上述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北京海关Ⅰ级(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在北京口岸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
  ②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应对工作涉及范围广、任务重,需要统筹协调技术支持、人力物力财力调配的;
  ③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涉及北京口岸的;
  ④其他经北京海关认定的Ⅰ级(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北京海关Ⅱ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波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市,或应对工作涉及范围较广,需要统筹协调加强联防联控的;
  ②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涉及北京口岸的;
  ③其他经北京海关认定的Ⅱ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北京海关Ⅲ级(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局限于北京市,且应对工作涉及多个隶属海关,需要加强各隶属海关间联防联控的;
  ②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涉及北京口岸的;
  ③其他经北京海关认定的Ⅲ级(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北京海关Ⅳ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局限于北京市内的一个行政区域,应对工作仅涉及单个隶属海关的;
  ②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涉及某一隶属海关所辖口岸范围的;
  ③其他经北京海关认定的Ⅳ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同时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与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1.4.3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判定
  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上述分级标准对事件级别进行初判,在应对过程中结合口岸情况和事件形势变化对初判级别进行及时调整,在事件结束后对级别进行最终判定,一般以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最高级别定为事件的最终级别。其中北京海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件已判定、但总署尚未判定相关等级的,上报海关总署确定是否判定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较大)由北京海关确定并报海关总署备案,Ⅳ级(一般)由隶属海关确定,经北京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1.5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海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分别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应急处置。下一级应执行上一级下达的相关命令。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相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北京海关指挥体系
  北京海关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指挥。
  2.1.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北京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组织落实有关工作部署;指导现场应急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卫检处、监管处、行邮处、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风控分局、数据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保健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部门和单位。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视情况建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2北京海关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加强应急管理,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协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组织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
  (2)法规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支持。
  (3)综合处:负责指导业务职能部门向对口司局提出准入规则需求。
  (4)卫检处:负责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5)监管处、行邮处:负责牵头组织现场海关实施口岸检查工作,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北京海关二级监控指挥中心与总署监控指挥中心联系。
  (6)稽查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稽核查及涉检验检疫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7)缉私局:负责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8)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的组织调配保障工作。
  (9)科技处:负责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为海关实验室、检疫技术装备设施、现场快速检验化验设备提供技术保障。
  (10)人事处、教育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1)风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开展联合研判,发布风险预警。
  (12)数据分中心:负责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13)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14)保健中心:负责参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1.3北京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北京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检处,主任由卫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应急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处置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收集、整理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信息和文件材料。
  (4)组织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为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措施的落实。
  2.1.4应急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原则上由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卫检处、人事处、教育处组成。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向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工作业务协调和规范标准支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调配支持;负责组织成立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通报。
  (2)监测评估组。
  原则上由卫检处、行邮处、科技处、风控分局、口岸隶属海关组成。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与处置相关信息;负责建立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负责收集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相关信息,开展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意见建议。
  (3)现场处置组。
  原则上由卫检处、监管处、行邮处、风控分局和相关隶属海关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海关各业务现场应急处置要求执行和反馈开展监督;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开展联合研判,发布风险预警;负责人兽共患病、进出口食品等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处置。
  (4)科技支撑组。
  原则上由科技处、保健中心、数据分中心组成。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技装备、实验室检测、信息网络等技术支撑保障。
  (5)后勤保障组。
  原则上由财务处和后勤管理中心组成。负责应急资金管理保障和应急物资采购、调配;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交通和后勤保障。
  2.2口岸隶属海关指挥体系
  口岸隶属海关参照北京海关指挥体系完善各自应急组织体系。隶属海关成立由关领导任指挥长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积极性。
  2.3常态化应急管理
  卫检处组织做好常态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持续收集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分析评估,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2)接受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举报、投诉和报告,判断事件性质,提出处置初步意见;
  (3)负责制定和完善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常态化培训演练;
  (4)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5)确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警级别和预警响应措施,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终止的建议;
  (6)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收集、汇总、上报与突发事件发生与处置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处置综合评估。
  2.4应急联动机制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与各级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相应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有关部门配合行动。
  (1)协调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检验检测、病例转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等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应急处置。
  (3)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等工作。
  (4)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
  (5)协调公安等部门为进境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检疫查验和通关放行提供便利。
  (6)协调外事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
  (7)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
  (8)协调文旅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
  (9)协调教育部门做好高校来华教师、留学生人员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
  (10)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专家组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建立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医疗、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北京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技术方案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2.6专业技术机构
  保健中心要根据职责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建立相应检测技术方法,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建立辖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掌握辖区口岸所在地传染病疫情流行情况、人兽共患病情况、环境健康危害、食品安全隐患、高风险特殊物品发生丢失或泄漏等可能引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状况,结合职责做好风险源调查、摸排、登记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控,提前做好防范。
  3.2监测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结合开展的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及传染病监测等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建立对进境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运营者、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等,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口岸运营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收集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信息。在监测中发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风险评估,预估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建议,提供决策支持。
  3.3预警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对可以预警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1预警分析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在监测中发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风险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建议,提供决策支持。
  3.3.2预警级别
  (1)一级预警(红色)。
  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预估达到北京海关Ⅰ级(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北京海关确定。
  (2)二级预警(橙色)。
  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预估达到北京海关Ⅱ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北京海关确定。
  (3)三级预警(黄色)。
  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预估达到北京海关Ⅲ级(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北京海关确定。
  (4)四级预警(蓝色)。
  根据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能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预估达到北京海关Ⅳ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口岸隶属海关确定,报北京海关备案。
  3.3.3预警信息发出
  3.3.3.1内部通报
  北京海关对确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预警级别的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通过适当形式向相关隶属海关发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口岸隶属海关对确定为四级预警级别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通过适当形式发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3.3.3.2外部通报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依托跨部门、跨地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的信息。
  3.3.3.3社会公布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批通过相关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3.3.4预警措施
  (1)北京海关发布三级预警,口岸隶属海关发布四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北京海关、预警涉及口岸隶属海关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潜在的危害和影响范围,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受理热线电话,加强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研判、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
  ③进行应急动员和准备,随时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进行管理;
  ⑤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预防、减轻危害的知识,公布咨询方式;
  ⑥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库存检查,必要时启动紧急采购,补充品种和数量。
  (2)北京海关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北京海关、相关口岸隶属海关除采取前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生活必需品,准备应急设施和封闭隔离等场所,联系应急避难、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
  ③联系加强对口岸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联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口岸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生活必需物资供给;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的特定措施,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⑥联系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联系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控需求,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或地区、重点交通运输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对进境出境人员加强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措施,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根据预警内容和等级,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对经筛选的进境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风险目标集中研判,通过相应信息化系统加载有关参数;现场海关执行应急处置要求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3.3.5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措施效果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预警措施和预警范围。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已经在口岸发生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口岸隶属海关在向北京海关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3.4.1.1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受影响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报告。
  3.4.1.2现场管控
  (1)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境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并指导相关人员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
  (3)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4)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空调通风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3.4.1.3紧急救治
  对有急救需求的人员,在采取适当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转运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采用灵活方式获取其个人信息、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情况、生物样本等。
  3.4.1.4医学措施
  (1)对有症状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体格检查。
  (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体格检查初步结果,对有症状者采取采样检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协助。
  (3)对其他人员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必要时检查、登记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
  3.4.1.5采样检验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采集血液、口咽拭子、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
  3.4.1.6卫生处理监督
  监督对受染或者可能受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废弃物等,实施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卫生处理。
  3.4.1.7个人防护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上述各环节应急处置工作时,按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必要时纳入封闭管理,防止职业暴露感染和交叉感染。
  3.4.2信息报告
  3.4.2.1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
  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
  (2)“分段报告”原则。
  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在遵循逐级审核报告程序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应急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时,可第一时间直报。
  (3)“双线同步”原则。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口岸联检单位。
  (4)“追踪反馈”原则。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4.2.2报告形式
  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1)电话报告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要素”,即: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如实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要素”,以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书面报告要求。
  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采取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下一步行动计划和处置建议等。
  3.4.2.3报告程序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采取措施等。
  初判北京海关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地隶属海关应第一时间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在15分钟内电话同步报告北京海关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北京海关核实后30分钟内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当地人民政府。
  初判北京海关Ⅲ级、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当地人民政府;北京海关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2)进程报告。
  进程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初判北京海关Ⅰ级、Ⅱ级、Ⅲ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初判北京海关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机构对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建议,形成结案报告。
  3.4.3应急响应
  3.4.3.1响应原则
  (1)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在各级海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海关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海关系统的上下联动机制,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按照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发展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3)对在重要口岸、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事件发生口岸之外的其他口岸接到通报后,应及时通知相应单位,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辖区发生,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
  (6)地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口岸采取应急措施的,各级海关单位应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依职责开展口岸应急处置工作。
  3.4.3.2响应分级
  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3.3响应措施分工
  (1)卫检处。
  ①组织口岸监管、行邮监管、风险管理、科技等部门以及相关隶属海关、保健中心等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②负责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③组织专家组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启动、调整和终止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建议。
  ④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具体应急措施。
  ⑤组织专家组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⑥负责向属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等部门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与应急处置情况。
  (2)监管处、行邮处。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口岸检查工作。
  (3)风控分局。
  ①参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风险评估。
  ②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布控需求,开展联合研判,发布风险预警。
  (4)科技处。
  ①指导保健中心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协调海科中心,满足应急处置所需检验、检测、鉴定需要。
  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③提出应急处置所需设备临时采购需求。
  ④参与事件调查评估。
  (5)办公室。
  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
  ②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③应急处置措施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配合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6)财务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监督应急处置资金合理使用。
  (7)后勤管理中心。
  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应急采购、物资验收、保管调配,保障物资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8)人事处、教育处。
  ①合理调配人员,满足应急处置、封闭管理人员需要。
  ②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
  (9)口岸隶属海关。
  ①按照程序向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与处置情况。
  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先期处置。
  ③按照相应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④配合对事件开展调查评估,接受专家组的技术指导。
  (10)保健中心。
  ①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满足应急处置所需检验、检测、鉴定需要。
  ②参与事件调查评估。
  3.4.3.4响应启动程序
  (1)一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关党委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北京海关一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必要时,北京海关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北京海关一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级、二级事件时,原则上由北京海关党委或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及时向海关总署请示报告,按指示要求组织应对。
  (3)三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北京海关三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四级应急响应。
  由口岸隶属海关负责启动四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向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海关总署或其他上级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时,涉及北京海关职责范围或北京海关参与处理的,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落实各项响应措施。
  3.4.3.5分级响应措施
  3.4.3.5.1一级应急响应
  (1)响应措施。
  ①北京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上报海关总署;按照海关总署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关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向海关总署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②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疑似染疫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具体应急措施。
  ①落实海关总署具体应急措施。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
  —暂时封锁有关国境;
  —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②北京海关、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具体应急措施。
  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关区特点,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划定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与污染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控制区域;
  —控制区域内的货物、物品,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监督有关单位按要求对控制区域内涉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对象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对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必要时通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移交转运指定医疗机构;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针对性加强进境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检疫查验;
  —加强对食品、饮用水、病媒生物以及环境物品等的监测;
  —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3.4.3.5.2二级应急响应
  (1)响应措施。
  ①北京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上报海关总署;按照海关总署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关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向海关总署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②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疑似染疫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具体应急措施。
  ①落实海关总署具体应急措施。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决定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
  —对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进境货物,暂停相关货物进口。
  ②北京海关、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具体应急措施。
  除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外,根据关区特点,可以采取同3.4.3.5.1(2)②的应急处置措施。
  3.4.3.5.3三级应急响应
  (1)响应措施。
  ①北京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上报海关总署;启动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向海关总署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②事发地隶属口岸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疑似染疫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具体应急措施。
  北京海关、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采取3.4.3.5.1(2)②的应急处置措施。
  3.4.3.5.4四级应急响应
  (1)响应措施。
  ①北京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上报海关总署;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②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核实事件,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染疫人和疑似染疫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向北京海关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具体应急措施。
  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采取3.4.3.5.1(2)②的应急处置措施。
  3.4.4信息发布
  各级海关单位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经审批后向社会发布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及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
  3.4.4.1发布部门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根据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部署和授权,北京海关按要求以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必要时,授权事发地口岸隶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发布。
  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或者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3.4.4.2发布形式
  可委托中央、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
  3.4.5应急响应调整和结束
  3.4.5.1响应调整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相关海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1)级别提升。
  北京海关、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Ⅲ级、Ⅳ级北京海关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者署领导直接指挥或者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经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可升级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上报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研究同意,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直至终止应急响应。
  3.4.5.2应急结束
  北京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后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复发。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终止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Ⅳ级响应终止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
  3.5.2调查与评估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5.3恢复重建
  针对北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北京海关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3.5.4改进计划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后,发现存在问题,以及经科学评估后确有必要的,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制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改进完善计划,提出改进举措方案。
  3.5.5征用补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以及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4保障措施
  4.1人力资源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单位应急力量建设,开展技术和安全防护培训;加强与本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财力支持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科技支撑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的科技保障,加强卫生检疫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根据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与建议,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智慧化、数字化能力建设,在总署统筹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4.6区域联动
  积极发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联动协作组作用,不断健全和优化平急转换、协同高效的应急防控体系,充分整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人员、物资储备和技术支撑资源,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4.7国际合作
  北京海关应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国际合作,借鉴应急处置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共同防范全球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北京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并按要求报总署备案。与《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预案做到衔接,在编制过程中已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5.2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结合关区实际情况,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的应急演练和实操实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联合本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共同开展。演练后应及时开展演练效果评估与总结,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及可操作性,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每三年评估一次。
  5.4宣传与培训
  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针对关区特点,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宣传和普及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知识,筑牢人民防线。北京海关、口岸隶属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专家组成员、应急处置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5责任与奖惩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海关根据实施情况管理、修订。专家组成员名单另行发布。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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