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北京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现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机制,提高北京海关预防和应对现场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现场突发事件,是指海关关员在日常开展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的场所(场地),包括货运监管作业现场、旅检监管作业现场、邮递物品监管作业现场、快件监管作业现场等发生的突发事件。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分类
现场突发事件分为通关秩序类事件、涉外事件、重大安全和自然灾害事件三类。
1.3.1.1 通关秩序类事件
指极端民族势力、宗教分裂势力、邪教组织或其他境内外敌对分子在口岸监管作业现场进行闯关、冲关、示威、请愿、静坐、罢驶以及公开散发大量违禁宣传品等事件。
1.3.1.2 涉外事件
指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车辆闯关、冲关,或在海关通关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3.1.3 重大安全和自然灾害事件
指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致使人员伤亡、海关监管设施设备发生损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件。
1.3.2 事件分级
1.3.2.1 通关秩序类事件等级
(1)Ⅰ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
北京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北京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公众安全和通关环境受大范围影响的突发事件。
(2)Ⅱ级突发事件(重大)。
在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有组织、有目的的人员抗拒海关监管、游行示威、恶意闯关、冲关、请愿、静坐以及公开在现场散发大量违禁宣传品等突发事件,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
(3)Ⅲ级突发事件(较大)。
在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有组织、有目的的人员抗拒海关监管、游行示威、恶意闯关、冲关、请愿、静坐以及公开在现场散发大量违禁宣传品等突发事件,参与人数达到5人以上20人以下。
(4)Ⅳ级突发事件(一般)。
低于上述人数的突发事件。
1.3.2.2 涉外事件等级
(1)Ⅰ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
来访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政党领袖所率领的代表团及其随行人员,在海关通关现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在北京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
(2)Ⅱ级突发事件(重大)。
在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闯关、抗拒海关监管或举行示威活动等,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
(3)Ⅲ级突发事件(较大)。
持外交护照旅客或其他重要外宾在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在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抗拒海关监管,闯关、示威,参与人数达到3人以上10人以下。
(4)Ⅳ级突发事件(一般)。
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发生的非业务类突发事件;
低于上述人数的涉外突发事件。
1.3.2.3 重大安全和自然灾害事件等级
(1)Ⅰ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
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大范围停工、停运的;
北京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地震、台风、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
(2)Ⅱ级突发事件(重大)。
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区域性关闭停运的。
(3)Ⅲ级突发事件(较大)。
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隶属海关无法独立处置,需要北京海关层面指导协调的。
(4)Ⅳ级突发事件(一般)。
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因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1.4 应急预案体系
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北京海关、各隶属海关制定的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各相关隶属海关依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定本级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北京海关层面指挥体系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由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现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应对工作。
北京海关对Ⅲ级(较大)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Ⅲ级(较大)及以上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1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北京海关成立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关长担任。
副指挥长:分管口岸监管工作的副关长担任。
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北京海关风险防控分局。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视现场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主任由行邮监管处和口岸监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
2.1.2.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总署党委部署、总署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要求;负责评估事发地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对需要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第一时间向总署汇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辖区Ⅲ级应急响应以及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隶属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调动关区人力、物力资源支援事发地隶属海关;协调、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审核事发地海关执法情况书面评估报告并上报总署。
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督促海关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1.2.2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配合相关司局做好相关新闻发布、舆情监测,以及突发事件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2)法规处:负责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
(3)综合业务处:负责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4)卫生检疫处:负责现场突发事件的进出境卫生检疫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5)商品检验处:负责受现场突发事件影响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的业务指导;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6)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负责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本预案的统筹管理和培训演练部署。组织开展现场突发事件预警分析,传达应急要求,沟通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事后组织工作总结,发布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二级监控指挥中心与三级监控指挥中心联系;提前拟定舆情应对口径和处置预案;牵头组织成立专家组。
(7)缉私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配合实施现场管制措施;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8)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的组织保障工作。
(9)科技处:负责现场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通信、通讯的保障等工作;为现场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10)人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工作。
(11)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
(12)北京海关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突发事件处置需求加载布控规则。
2.1.2.3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根据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北京海关现场突发事件动态及相关信息;接报隶属海关报送现场突发事件报告及评估建议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由相应监管渠道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认为需要启动的,第一时间成立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做好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步报告北京海关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事件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情报信息、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
2.2 隶属海关层面指挥体系
现场突发事件的事发地隶属海关口岸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承担。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负责履行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职责,贯彻执行北京海关工作部署;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收集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初步评定现场突发事件等级并上报北京海关;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辖区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监测舆情传播情况,向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突发事件后续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北京海关。隶属海关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工作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隶属海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口岸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参与制定修订海关相关应急预案、制度文件、应急行动方案;对现场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和评估;对应急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突发事件应对,重点为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必要时,可邀请海关系统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专家组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相关隶属海关应将现场突发事件防范纳入重点工作,制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及技能培训。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排查监管区域、作业流程、装备设施等方面是否存在短板弱项,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加强对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的监测工作,通过利用烟感装置、气体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等方式完善技防手段,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常态化检查以及专项排查,加强对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面监测与摸排,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相关隶属海关要密切关注自然灾害预报,加强与地方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针对性做好安全防范。
3.2.2 预警信息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所属各隶属海关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现场突发事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信息和动态,及时报送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l)地方政府、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情报;
(2)海关有关部门收集的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情报;
(3)社会公众发现并向海关报告的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情报;
(4)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情报。
3.2.3 预警分析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核实上述预警信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开展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好对相关工作的排查准备,提出预警工作建议,提供决策支持。
3.2.4 预警级别
(1)一级预警(红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现场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Ⅰ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的。
(2)二级预警(橙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现场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Ⅱ级突发事件(重大)的。
(3)三级预警(黄色)。对有确切情报显示可能发生现场突发事件,可能达到Ⅲ级突发事件(较大)的。
(4)四级预警(蓝色)。对有情报显示可能发生现场突发事件,需持续监测的。
3.2.5 预警发布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分析工作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警。一级、二级预警由海关总署发布,三级预警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由隶属海关请示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后发布。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初步判断的预警级别、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三级预警的,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审批后,以北京海关名义向海关总署或北京市提出发布建议。其中属于三级(黄色)预警以上的,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署监管司,并组织做好预警应急响应对接落实工作。
3.2.6 预警信息传播
对现场突发事件预警要注意信息传播方式和知悉范围,防止造成社会恐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2.7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北京海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本级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3.2.8 预警解除
当现场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海关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处置与救援
3.3.1 通关秩序类事件应急处置
3.3.1.1现场发生通关秩序类事件时,应立即将当事人及其行李物品带至海关对外(检查)办公场所,维护好现场秩序;如无法顺利带离,应疏散现场人员,隔离当事人及行李物品,启用备用备用场地/通道,尽量降低对正常通关秩序的影响。必要时通知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3.3.1.2立即向现场值班科长和关(处)长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3.3.1.3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查阅其证件验核身份,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行为目的等有关情况,进一步检查当事人及随身物品是否存在危险因素,注意避免激化矛盾。
3.3.1.4通知现场密切注意其他工作对象的动态,防止旅客拍照、录像,减少事件可能造成的舆情影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3.1.5职责范围内处置的事项,由现场值班关(处)长处理解决,事后向上级领导汇报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重大事件应立即向主管关领导或值班室报告,必要时,请公安、移民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及时疏导现场人员、运输工具等。
3.3.2 涉外事件应急处置
3.3.2.1口岸监管作业现场发生闯关、冲关、罢驶等情况。
(1)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部门按预案分工就位,并向关(处)长报告情况。
(2)现场值班负责人应组织关员加强现场管控,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行为目的等有关情况,进一步检查当事人(乘车人)及随身物品是否存在危险因素,注意避免激化矛盾,减少影响。
(3)通知现场密切注意其他工作对象的动态,防止其他对象拍照、录像,减少事件可能造成的舆情影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通报当地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3.2.2对享有通关礼遇的人员,有重大理由推定其携带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物品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查验,查验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做好事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请示及处理结果。如相关人员享有“免予查验”礼遇,应报北京海关分管副关长同意,必要时报海关总署商外交部同意后实施查验。
对不配合海关工作且蛮不讲理的旅客,应请口岸公安、移民管理部门维持秩序,协助处理,或请当地外事办协助解决。
3.3.2.3对持涉外证件的进出境旅客涉嫌走私时,应向带班科长报告,按调查程序做好取证工作;旅客身份特殊且不配合海关工作的,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向总署及有关外事部门通报情况。
3.3.3 重大安全和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3.3.3.1 火灾事件
(1)发现火情,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根据火情,自行灭火或立即通知消防部门灭火。
(2)疏散现场人员、疏导运输工具,在确保人员安全情况下,将重要文件、印章印油及其他关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3)迅速通知值班关(处)长,并向上级海关报告。
(4)在其他人员及时疏散确保安全后,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制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防止出现秩序混乱踩踏等次生问题。
(5)事件重大或情况严重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3.3.3.2 自然灾害
(1)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时,迅速向上级海关报告,接受上级海关的应急指挥,并向地方政府通报,请求救助。
(2)立即疏散人员,抢救伤员,保障通讯、水电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3)在确保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人员保护海关监管作业区域内的监管货物、物品。
3.3.3.3 交通事故
现场值班人员接报后应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出现的事故。如有必要,应组织现场关员尽力给予协助。对于其他突发事件,现场值班人员应遵循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3.3.3.4 破坏哄抢海关监管货物事件
现场人员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值班科长和关(处)长,同时迅速通知公安阻止破坏事件的进一步发展;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受害现场。
3.3.4 信息报告
本预案所明确的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在15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总署监管司。信息报告原则、形式和内容等按《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相关规定处理。紧急特殊情况下可由事发地海关第一时间直报。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当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现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5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关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向署市请示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高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发生Ⅰ级突发事件的,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通过后向总署汇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必要时,北京海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Ⅱ级突发事件的,由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提出启动建议,报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通过后向总署汇报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由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由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报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北京海关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北京海关人员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隶属海关报行邮监管处、口岸监管处报告,并由隶属海关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响应启动后,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隶属海关人员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3.3.6 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北京海关、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根据北京海关党委指示,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现场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应坚持“一口对外”原则。如需发布的,由北京海关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新闻稿件及宣传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有媒体主动介入的现场突发事件,应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协调,提供正面宣传口径及新闻素材,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或造成不良影响。
海关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或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3.3.8 应急结束
本预案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现场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决定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北京海关或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决定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现场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隶属海关应根据关区监管作业现场受损情况,制定有关善后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4.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海关组织对现场突发事件的过程、造成危害及损失进行评估总结,报北京海关备案。评估总结内容应包括事件经过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及时总结现场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措施。
3.4.3 恢复重建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力量及北京海关部署,开展后续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海关总署、事发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提供资金、物资、人员支持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隶属海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建立相对稳定、掌握相关技能的应急队伍;加强专家组建设,保持队伍稳定。
4.2 财力支持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当为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基础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演练等提供经费支持,并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4.3 科技支撑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加强保底应急通信能力建设,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通信畅通。
4.4 交通运输保障
相关隶属海关应健全交通应急疏导机制,合理规划遭遇现场突发事件后的人员疏散路线图和应急通道,予以标识或提示,并做好所需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4.5 综合保障
4.5.1 指挥部建设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做好本级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基本建设,包括应急指挥部启动时的场地、设备设施、通信、警戒和后勤等。
4.5.2 联络机制保障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要建立与专业力量的日常工作联络、信息情报支持和重大情况沟通机制,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责任到人。
相关隶属海关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中遇到困难的,可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海关。上级海关予以协调解决。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行邮监管处和口岸监管处牵头组织编制本级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监管司备案,按程序报批和制发,同时负责本关区内隶属海关相关应急预案的统筹管理工作。
5.2 预案衔接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编制的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其他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涉及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要注意加强与属地地方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可结合属地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终止响应决定,决定本关辖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并视情向上级海关报告。
5.3 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及面临形势,每2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工作水平。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评估、修订和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和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及时评估、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备案。
5.5 宣传和培训
北京海关及所属相关隶属海关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宣传与培训,提高应对现场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对在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加强及时奖励。
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