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故对于进出境个人携带的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76号)第五条、第九条之相关规定,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进境人员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应当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