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口(含供港澳)蔬菜种植场备案”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备案 |
| 实施机构 | 出口(含供港澳)蔬菜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 |
通办范围 | 北京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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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相应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办理。 东城海关: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西城海关: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丰台海关:丰台区五里店259号; 海淀海关:海淀区西北望德政路10号; 通州海关: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顺义海关: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号; 亦庄海关: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4号; 天竺海关: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1号楼; 朝阳海关:朝阳东四环南路甲1号; 平谷海关: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东区联检大楼;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航兴路1号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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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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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种植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备案,企业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online.customs.gov.cn),填写网上申请表,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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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1次或窗口办理1次 |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无 |
| 申请材料 | (一)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二)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随附材料。 上述资料均为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成电子版,提交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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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出口(含供港澳)蔬菜种植场备案号(网上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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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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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0号令附件66)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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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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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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