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400010320T/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0日 | |
| 【标 题】 | 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北京海关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9号:
将“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pxm@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25。”修改为“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630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tjfw@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8号: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3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4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