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馆员: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在外累计任职时间满12年,可进境第2辆小轿车;在外累计任职时间在第2辆车的12年基础上,每增加4年可申请增加进境1辆小轿车。
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1年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书面申请。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
根据驻外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规定,海关对驻外馆员进境车辆的监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