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境特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受理,海关总署终审或北京海关终审(授权直属海关审批的)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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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相应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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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企业申请:24小时 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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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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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二)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4年第209号公告)办理。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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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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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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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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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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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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