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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特定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境特定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实施机构
北京海关
通办范围 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7.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7.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8.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9.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0.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1.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办理地点

申请人通过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24小时 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30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参考范例).docx(仅供参考)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注册登记流程图.docx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审核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现场审核符合相应注册登记要求

预约办理 否
网上支付 否 物流快递 否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 
(1)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2)场(仓)平面图(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2)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3)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纸质或电子复印件一份)。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2)厂区平面图(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3)工艺流程图(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二)变更申请。
1. 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纸质或电子原件一份)。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无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