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各隶属海关负责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工作的部门。 |
通办范围 | 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
||
| 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online.customs.gov.cn/ 单一窗口金二手册系统: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npts (二)现场办理: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具体地址详见其他说明。 |
||
| 办理时间 |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二)各地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工作日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关便捷电子账册设立与变更手续。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详见附件。 |
||
| 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等方式办理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具体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变更)业务。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次。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
||
| 结果名称 | 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系统提示单耗备案(变更)成功并反馈企业。 |
||
| 结果样本 | 无纸制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3.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收费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