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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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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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 咨询电话 | 010-85736432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自然日(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自然日(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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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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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 审查标准 |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2.申请人申请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的,应当按要求填写并且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 3.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4.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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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预裁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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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贸易便利化协定》 第3条:预裁定 1.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2.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a) 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或 (b) 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3.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形已变化。 4.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5.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6.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 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 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c) 预裁定的有效期。 7.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复审2。 8.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息,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9.定义和范围: (a) 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其中规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 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ii) 货物的原产地; (b) 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i) 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适用; (ii) 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iii) 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 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 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 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在可行的限度内,此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7年第236号公告) 第一条: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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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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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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