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估价方法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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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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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 咨询电话 | 010-85736493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自然日(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自然日(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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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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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2.申请人申请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预裁定的,应当按要求填写并且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 3.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4.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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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预裁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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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第273号令)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三)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前款所称“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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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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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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