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签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1.流动证明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所涉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2.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1)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2)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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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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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 咨询电话 | 010-85736432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起)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起)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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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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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次 | |
| 审查标准 | 符合设定依据中列明的政策文件所述。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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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流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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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36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的签发与变更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流动证明背页说明的有关规定,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制流动证明申请书各项栏目的,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五、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请人,第二副本由海关签证机构留存。流动证明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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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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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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