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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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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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 咨询电话 | 010-85736452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
承诺办结时限 | 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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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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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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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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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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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 (一)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1.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2.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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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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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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