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亦庄海关 |
通办范围 | 亦庄海关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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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商品检验”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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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 13:3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67887353/85735344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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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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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网上申请报检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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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2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原件,纸质版1份,单一窗口系统生成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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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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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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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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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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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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