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现场海关

通办范围 北京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认定范围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当事人在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货物通关”模块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录入报关单及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各业务现场(详见其他说明)。

办理时间 详见其他说明
咨询电话 详见其他说明 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其他说明

各业务现场办理时间.xls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现场窗口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最多1次,现场办理最多2次
审查标准

一、申请人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符合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内容如实、准确;上传的文件如实、清晰。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可线上办理税金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办理项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

必要性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

1.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

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1下载

1

必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2下载

1

必要

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

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3下载

1

必要

注:以上所有材料,网上申请递交电子文档,现场申请递交纸质文档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

结果样本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通关便利优惠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推行“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互联网办理模式。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