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现场海关 |
通办范围 | 北京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认定范围。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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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当事人在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货物通关”模块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录入报关单及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各业务现场(详见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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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详见其他说明 | ||
| 咨询电话 | 详见其他说明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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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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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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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现场窗口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最多1次,现场办理最多2次 |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人为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符合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内容如实、准确;上传的文件如实、清晰。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可线上办理税金支付 | 物流快递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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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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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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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通关便利优惠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推行“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互联网办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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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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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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