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报关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
通办范围 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
申请(办理)条件

(一)报关单位申请备案

已办理《营业执照》。

(二)临时编码申请备案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备案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四)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
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www..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acc)“企业资质”子系统。

(二)现场办理:企业注册地海关。

中关村海关(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电话:85735012

北京东城海关(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电话:81318834

北京西城海关(西城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电话:85735078

丰台海关(丰台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59号,电话:85734315

海淀海关(昌平区、延庆区、石景山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德政路10号,电话:62730170

通州海关(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电话:69578031

顺义海关(顺义区、怀柔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号,电话:85735388

亦庄海关(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非南五镇区域、亦庄综合保税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4号,电话:67887353

天竺海关(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8号天竺海关查验中心南区,电话:85732025

北京朝阳海关(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电话:87625543

平谷海关(平谷区、密云区):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东区联检大楼,电话:85735938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包括廊坊片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白家务兴隆场村综合保税区综合楼,电话:81317935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大兴区南五镇区域):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货运区货邮一路海关货运综合楼一层报关大厅,电话:81319217。

办理时间 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详见其他说明。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备案、信息变更3个工作日;注销1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备案、信息变更3个工作日;注销11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已备案成功的报关单位可登录“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查看最新海关政策,有相关问题可在平台提问。登录方式详见“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指南.docx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流程图.doc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变更
1.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仅限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备案)或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www..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acc)“企业资质”子系统,或者现场递交材料,都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一)申请注销
申请人可通过市场监管局“e窗通”或者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deskIndex?menu_id=acc)“企业资质”子系统,或者现场递交材料,都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可通过网络查询数据共享的0次或现场办理1次。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预约办理 否。
网上支付 否。 物流快递 否。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备案提交材料

(1)报关单位: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

(2)临时编码: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的需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本;现场递交申请的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原件1份。

(二)变更提交材料: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

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的需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本;现场递交申请的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原件1份。

(三)注销提交材料:

报关单位及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doc   

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北京市E窗通申请的无需递交;现场递交申请的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原件1份。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结果样本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样表).doc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53号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三)《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号)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