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养殖场所在地主管海关

通办范围 各主管海关
申请(办理)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三)对养蜂场拥有管理权(适用于蜂产品)。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东城海关:朝阳区甜水园街6,西城海关:海淀区知春路59,丰台海关:丰台区五里店259,海淀海关:海淀区西北望德政路10,通州海关:通州区土桥新桥2,顺义海关: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亦庄海关: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4,天竺海关: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1号楼,朝阳海关:朝阳东四环南路甲1,平谷海关: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东区联检大楼,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航兴路1号院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办公时间详见其他说明。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其他说明

北京海关各业务现场办公一览表.xls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业务流程图.docx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窗口办理1次
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三)对养蜂场拥有管理权(适用于蜂产品)。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

蜂产品原料_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出口原料禽畜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畜禽原料_出口原料禽畜养殖场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蛋禽原料_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2. 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随附材料。

 上述资料均为原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成电子版,提交一份。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禽畜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禽蛋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

结果样本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第27号公告)

第三条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名单。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