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机构 | 受理机构:北京海关法规处;决定机关: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北京海关下设隶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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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法规处 邮编:100026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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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85736892、010-85736946 | 监督电话 | 010-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一)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外,9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30日内办结。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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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四)作出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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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一般为1次。 |
| 审查标准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申请材料 |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空白表及样表,详见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 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注意事项。 1.除要求原件以外的材料以复印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提交,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同时提交原件备查,原件审查后归还当事人;2.单位申请复议的,应在提交的书面材料每页正面加盖本单位印章,每套材料均按照上述表格规定顺序予以排列;3.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材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4.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材料制订目录,附于复议申请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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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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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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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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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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