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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前审后批
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通办范围 无
申请(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办理地点
各仓库主管海关现场窗口。
亦庄海关(大兴区除榆垡镇、礼贤镇、安定镇、魏善庄镇、庞各庄镇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荣华中路14号
西城海关(西城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中关村海关(海淀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东城海关(东城区业务)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朝阳海关(朝阳区业务)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
海淀海关(石景山区、昌平区和延庆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丰台海关(丰台区、门头沟区和房山区业务)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59号
顺义海关(顺义区和怀柔区业务)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号
平谷海关(平谷区和密云区业务)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陆港大街51号
通州海关(通州区业务)北京市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大兴机场海关(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安定镇、魏善庄镇、庞各庄镇业务)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货运区货邮一路海关货运综合楼一层报关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新建位图图像

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到办理现场次数 2(提交资料1次,领取批复1次)
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预约办理 无
网上支付 无 物流快递 无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原件纸本(现场提交)/电子(网上提交)1份。

1.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doc;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_____________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容积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经营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延续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事项及原因。)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出口监管仓库_____________(海关编码: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现《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编码为:_____________)即将于_____________到期。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为该出口监管仓库延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3.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变更事项及原因。)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出口监管仓库_____________(海关编码: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______进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4.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出口监管仓库_____________(海关编码:__________《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注销该出口监管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263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