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前审后批
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海关。

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通办范围
申请(办理)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办理地点

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无特别说明的,北京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无特别说明的,北京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新建位图图像

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到办理现场次数 2(提交资料1次、领取批复1次)
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原件纸本(现场提交)/电子(网上提交)1

(一)首次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doc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物流企业,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内企业名称

物流中心内企业地址

仓储面积/容积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内企业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事项及原因。)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样本)

__    _海关:

我公司经营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持有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中心B册字第___号)有效期将于年月日届满,特申请办理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延期手续。我单位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我单位愿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事项及原因。)

 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样本)

海关总署:

我公司拟变更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心B册字第___号)事项。我单位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我单位愿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事项及原因。)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书(样本)

海关总署:

我公司拟注销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心B册字第___号),现已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申报处置完毕,无其他遗留问题。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结果样本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关中心B企册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准予注册登记。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243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