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负责直接退运货物监管的部门。

通办范围 各隶属海关
申请(办理)条件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货物通关”版块办理。

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办理时间:海关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详见其他说明 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受理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应经分管关(处)领导同意。

其他说明

北京海关各业务现场办公一览表.xls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通过电子口岸申请直接退运,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等相关材料。

(二)海关将核批结果通过系统反馈当事人。

(三)当事人收到系统回执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对于已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应当在撤销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后,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

(四)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五)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申报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六)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后,以转关运输方式监管出境。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审查标准

(一)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三条(见第三条设立依据)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向货物所在地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对于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由当事人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电子版原件1份;

(二)对于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由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电子版原件1份

2. 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以及相关证明文书电子版原件1份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原件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核批表》。

结果样本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核批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货物进口日期:

货物品名:

数(重)量:

退运数(重)量:

货物查验情况:

货物存放地点:

提/运单号:

是否已向海关申报:

是否需要许可证件:

直接退运原因:

海关初核:

经办人:

办理日期:

海关复核:

经办人:

办理日期: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