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货物申报”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各隶属海关 |
通办范围 | 各隶属海关 |
| 申请(办理)条件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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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到“货物通关”版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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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办理时间:海关工作时间 | ||
| 咨询电话 | 详见其他说明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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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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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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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二)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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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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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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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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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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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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