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申报”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货物申报”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

通办范围 各隶属海关
申请(办理)条件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到“货物通关”版块办理。

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办理时间:海关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详见其他说明 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其他说明

北京海关各业务现场办公一览表.xls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二)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果样本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