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首都机场海关、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天竺海关 |
通办范围 | 隶属关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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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首都机场海关:顺义区顺平路566号 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大兴区航兴路与大安路路口西北角 天竺海关:金航中路1号院1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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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随报随查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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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隶属海关报关,提交电子版报关材料。 (二)隶属海关受理报关申请后,进行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根据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决定是否放行。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 (三)根据要求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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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查验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查验项目及内容: (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判定是否来自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或地区。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相符; (3)查验有无虫害、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4)对食用水生动物重点进行临床检查。 (5)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要进行消毒处理。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1. 进境货物报关单 2. 有效的《检疫许可证》 3.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 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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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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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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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进境水生动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海关总署分类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双边检验检疫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四)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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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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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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