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境动物(不含伴侣动物)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通州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无特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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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通州海关: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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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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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隶属海关报关,提交电子版报关材料。 (二)隶属海关受理报关申请后,进行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根据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决定是否放行。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 (三)根据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和具体品种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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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现场查验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1.有隔离检疫要求的,按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管理办法”对所提供的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隔离时间按照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来确定。 2.有检疫要求的,按照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疫。水生动物出境检疫应根据输入国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3.无检疫要求的只做临床检查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1. 出境货物报关单 2. 出口货物合同 3. 进口该批货物国家官方检疫机构正式出具的“检疫要求” 4. 出境水生动物明细表(水生动物) 5.装箱单(水生动物) 6.出口观赏鱼的供货证明(观赏鱼) 7. 出境货物报验单(观赏鱼)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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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动物卫生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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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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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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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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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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