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境动物(不含食用水生动物和伴侣动物)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北京口岸入境转其它关区隔离检疫的活动物:首都机场海关、大兴国际机场海关 在北京关区隔离检疫的活动物:通州海关、中关村海关(SPF实验动物)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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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首都机场海关:顺义区顺平路566号 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大兴区航兴路与大安路路口西北角 通州海关: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中关村海关: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20号7号楼,东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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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种用大中动物需隔离检疫45天,符合要求的SPF鼠(包括大鼠、小鼠、豚鼠)需隔离检疫14天,其他动物需隔离检疫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 种用大中动物需隔离检疫45天,符合要求的SPF鼠(包括大鼠、小鼠、豚鼠)需隔离检疫14天,其他动物需隔离检疫30天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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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隶属海关报关,提交电子版报关材料。 (二)隶属海关受理报关申请后,进行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根据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决定是否放行。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 (三)根据要求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检疫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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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现场查验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申报完整、真实、准确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1. 进境货物报关单 2. 有效的《检疫许可证》 3.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 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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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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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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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二十条 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海关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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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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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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