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北京海关

通办范围 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拟存放、加工I级风险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企业应符合《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办理地点

网络办理: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7:30
咨询电话 010-12360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的时间)

其他说明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docx

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北京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北京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北京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审核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是否满足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指定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规章制度: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二)申请变更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2.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全国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名单(http://dzs.customs.gov.cn/

结果样本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