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拟存放、加工I级风险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企业应符合《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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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的时间) |
| 其他说明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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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北京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北京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北京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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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审核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是否满足《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新申请指定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规章制度: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二)申请变更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2.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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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全国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名单(http://dzs.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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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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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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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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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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