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一)卫生检疫处负责统一管理关区内出入境尸体、骸骨的卫生检疫工作。 (二)各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尸体、骸骨的卫生检疫工作。 |
通办范围 | 首都机场海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办理地点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1.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2.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二)因患有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炭疽、国家公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三)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各隶属海关申请卫生检疫,检疫合格方准运进或运出。 (四)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检疫查验、检疫处置和证书签发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五)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或代理人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从事运尸业务。并在尸体、骸骨入出境时,提供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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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卫生检疫”版块,选择“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进行功能申报; (二)现场办理:用户到达入出境口岸现场查验。 首都机场海关办理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海关查验中心南区一层大厅17号窗口(进境办理)/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号航港大厦二层报关大厅东侧(出境办理)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办理地点: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货运区货邮一路海关监管区(海关查验中心南区大厅7号进口查验窗口)(进境办理)/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航兴路1号院(出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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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二)现场办理时间:入出境口岸通关时间 | ||
| 咨询电话 | 详见其他说明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其他说明 | 首都机场海关:010-85734886(进境) 010-85733231(出境)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010-81319274(进境) 010-81319177(出境)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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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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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卫生检疫”版块,选择“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进行功能申报。申请经由系统自动派单至受理/查验科室。 2.申报提交并受理通过后,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按申报的入出境时间运送尸体、骸骨到达口岸现场入出境。 3.查验科室按《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查验或远程查验。查验不符合放行要求的,通知托运人或代理人进一步处置,不予放行;查验合格的,制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放行。查验人员填写工作记录并将查验结果录入尸体骸骨业务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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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一)入境已入殓尸体的棺柩现场查验内容包括:检查入境棺柩包装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渗漏及异味。棺柩若无渗液、漏气等特殊原因或者无流行病学意义,原则上不开棺检疫查验。 (二)入殓检疫查验合格的出境尸体,现场查验内容包括:检查出境棺柩包装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渗漏及异味。棺柩若无渗液、漏气等特殊原因或者无流行病学意义,原则上不开棺检疫查验。 (三)入出境骸骨现场查验内容包括: 1.检查骸骨的包装容器是否密闭,有无渗漏; 2.包装容器非密闭的,检查骸骨是否干爽,是否带肌腱,有无异味、病媒昆虫等。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申请材料 | 一、《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死者)身份材料(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部门出具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三、(出境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 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复印件1份); 四、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五、尸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后缀:可于入殓后补交)(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复印件1份); 六、(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材料(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七、(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出具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八、(入殓地海关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注:材料一至六入境检疫所需材料;材料一至五及七为出境检疫所需材料;材料八为海关签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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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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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二条 主管当局应当 负责检测从受染地区离开或到达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骸骨,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因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当就近火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海关总署《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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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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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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